一般条款和条件

通用技术委员会

通用技术委员会

[一般条款和条件]

1 我们的报价可能会有变动。交货和发票应按发货或提货当日公布的价格开具。成本的重大变化,尤其是原材料、劳动力、能源等成本的重大变化,应使我们有权要求调整价格,并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撤销合同。运费由收货人承担。对自取货物不予补偿。如果规定加速发货(空运、快运、快递等),则客户应承担运费与较高费用之间的差额。

2. 货物运输风险由收件人承担。我们不提供保险。如果货物已备妥待发,但由于我方不负责任的原因导致发货或收货延迟,则风险应在收到备妥待发通知后转移给客户。我们有权要求客户立即付款,并将货物存放在仓库保管人或货运代理处,风险由客户承担,或将货物拍卖。

3. 最小订单净值为 150 欧元,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交货,运费自付,出口免德国边境税或 FOB。对于低于 150 欧元的订单,我们将收取 12.50 欧元的最低数量附加费。

4 除非另有约定,包装不收费。特殊包装(如板条箱、钢制托盘)将按成本价收费。如果货物在可使用的状态下退回,我们将退还钢制托盘的全部价值和其他特殊包装收费价值的 2/3。对于钢制托盘,自发货之日起 4 周后,我们将收取每周或部分每周 3.07 欧元的租用费。

5. 交货日期的确定应确保有可能按期交货。运营中断,尤其是不可抗力和其他影响我方、我方供应商或运输公司的中断事件,如火灾、洪水、劳动力、能源或原材料短缺、罢工、停工、官方措施,应免除我方在中断期间按时交货的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延迟或取消交货而产生的损失索赔或其他索赔将被排除在外。在所有其他方面,客户保留法定的取消权。如果合同的履行包括多次交货,则一次交货的未履行、瑕疵或延迟履行不影响合同的其他交货。

6. 已售出的货物一般不得退货。如果作为例外情况收回了完好无损且未过期的货物,则应按交货当日的净价收回,除非退货当日的净价低于此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后者为准。由此产生的运费由客户承担。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行使所有权保留的情况。
7. 如果客户申请破产或重整程序、提交宣誓书、出现付款困难或发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我方有权立即中止交货并拒绝履行当前合同。

8. 我们保留对成本估算、草案、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只有在我们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才能查阅这些文件。属于报价的图纸和其他文件必须按要求返还,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未向我方下订单,则必须返还。如果我们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模型、样品或其他文件提供产品,客户应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如果第三方以工业产权为由禁止我方生产和交付此类产品,我方有权(无义务审查法律状况)停止这方面的任何进一步活动并要求赔偿。客户承诺立即赔偿我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第三方索赔。

9. 客户为完成订单而提供的部件(如金属或塑料部件)必须由客户及时、完好、免费地交付,并商定超出的数量,否则我们有权自行决定不开始或中断生产,并开具所产生费用的发票。这并不影响我们的赔偿权。

10. 测试所需的测试部件应在任何费用之外开具发票,特别是模具、工具和设备的费 用。如果模具、工具和设备由我方采购用于生产或在我方指导下制造,我方应将这些费用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开具发票。在这两种情况下,模具、工具和设备仍是我们的财产。任何摊销协议的最长期限为 3 年。在此期间未提供的任何模具、工具和设备服务均应以现金结算。

[B. 保留所有权]

1a) 我们保留对我们交付的所有货物的所有权,直至我们在各自业务关系中对客户的所有索赔(包括有条件的和未来的索赔)均已实现(§§ 362 ff. BGB)。只有在收款人兑现汇票并免除我方对汇票的责任后,以客户向我方发送汇票为条件的现金支付、支票支付和银行转账才被视为履约。

b) 在拖欠货款或危及我方所有权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主张保留所有权,特别是收回货物,但这不应被视为撤回合同。

c) 尽管客户有义务付款,我们仍有权在公开市场上出售退回的货物
aa) 并将收益贷记或
bb) 合同价–减去所有给予的奖金、回扣和其他折扣,并扣除 20% 的减值(基准合同价)。

d) 如果我们的所有权被第三方扣押或受到任何其他损害,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并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和我们确认所有权。客户不得以担保方式抵押或转让所交付的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e)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50 条的规定,在保留货物被加工成新产品的情况下,客户不得获得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任何处理和加工均由买方代表我方进行,我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处理或加工后的货物应作为我方的担保。如果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货物进行组合、混合或调配(《德国民法典》第 947 和 948 条),则我方有权按照用于制造货物的保留货物价值与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其他货物的所有发票价值总和的比例,共同拥有新货物的所有权。如果客户获得了新产品的唯一所有权,则合同双方同意,客户应按照加工或组合、混合或混合预留货物的价值比例授予我方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新物品应视为本条款和条件所指的保留货物。客户应以适当的商业谨慎态度为我方保管这些货物,并承诺向我方提供行使我方权利所需的信息,并允许我方查阅其相关文件。

f) 客户必须为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购买足够的保险,尤其是火灾和盗窃保险。因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有关的索赔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按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价值金额转让给我方。客户必须将索赔转让通知保险公司。

2a) 客户因转售保留货物而产生的债权,连同所有附属权利,无论保留货物是未经加工、处理、组合或混合而转售,还是经过加工、处理、组合或混合而转售,也无论保留货物是转售给一个还是多个客户,均在此转让给我方。如果针对第三方债务人的转让债权已包含在往来账户中,则协议转让也应提及往来账户中的债权。根据 B.1.a),被转让的债权将作为我方所有权利和债权的担保。

b) 如果买方将保留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货物一起出售,无论是否经过组合、混合、处理或加工,均应视为同意根据 B.2.a) 转让购买价索赔,金额为保留货物的合同价格加 20%,该金额应与收到该金额后的利息和成本相抵消,未使用的超额部分应予偿还。

c) 如果客户将保留货物用于履行工作和服务合同或工作和材料合同,则工作和服务合 同或工作和材料合同产生的索赔应在 B.2.a) 和 b) 规定的同等范围内预先转让给我方。

d) 客户仅有权并被授权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条件是将 B.2.a) 至 c) 项下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我们。客户无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保留货物。

e) 尽管进行了转让,客户仍有权从转售中收取索赔。我们的收款权不受客户授权收款的影响。但是,只要客户适当履行其付款义务,我们就不得自行收取债权。应我们的要求,客户必须通知我们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

f) 在 A.7. 所述的情况下,客户转售保留货物和收取分配给我们的索赔的授权将失效。

3.a) 如果我方的单项索赔被列入往来账户,且余额已结清并得到确认,则上述规定中的所有权保留也应继续有效。

b) 当上述 B.1a) 项下的所有索赔要求均已得到满足时,根据上述规定保留的所有权即告失效。保留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给客户,转让索赔权归客户所有。

4. 如果我方现有的所有证券价值超过我方索赔总额
的 20% 以上,我方有义务应客户要求释放我方选择的证券。

[C. 付款条件]

1.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所有发票均应在发票日期后 14 天内支付,并享受 2% 的折扣,或在 30 天内支付净额。

2 我们的发票免收邮资和费用。发票日期与发货日期相同。

3. 只有在之前交货的所有付款义务均已履行,且我方已在上述到期日之前收到现金或将发票金额准时记入我方账户的情况下,方可授予现金账户。因此,交出汇票并不能获得现金账户。在无现金支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支票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入账时间都是决定性的。对于有保留、条件或其他限制的付款或贷记票据,不能给予现金折扣。付款方式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4. 汇票和支票只有在正确收到全额款项的情况下才记入贷方。我们保留接受第三方或我们自己的汇票的权利。成本和贴现费用由客户承担。我方对出示汇票和抗议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客户自己的汇票被提出抗议,或者被提出抗议的第三方汇票未被立即承兑,我们将被授权退还所有尚未支付的汇票。与此同时,我们的所有索赔也将到期。逾期支票恕不接受。

5. 到期后,我方有权对拖欠款项收取利息,利率为德国联邦银行贴现率上浮 4%。我方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6. 我们保留在任何时候取消授信的权利,即使这涉及到在本条款和条件范围内的付款条件。我们还有权随时酌情要求为现有债权提供足够的担保。如果我们的要求未获批准,我们的所有债权将立即到期。

7 我们不支付预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利息。

8.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无争议或通过宣告性判决得到承认的情况下,才有权抵消或扣留付款。未经明确同意的扣款不予承认。

9. 只有在客户已向我方支付了计算奖金所依据的所有索赔的情况下,才可要求支付或抵消约定的奖金。

[D. 赔偿责任条件]

1. 我们仅根据以下规定为我们提供的产品提供保修:

a) 对于并非微不足道的缺陷,我们将酌情负责修理或更换。只有在我方决定无法进行修复或更换交货或未遵守期限的情况下,才可要求取消或减少付款。如果修理或更换失败或缺少保证的特性,客户可要求减少付款或自行决定取消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的索赔,尤其是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索赔均被排除在外。
b) 我方提供的有关性能目标、预期用途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如尺寸、重量等)不具有约束力。(例如尺寸、重量、硬度、实用价值)与货物的大致特征和类型有关。它们是描述,而不是保证特性。在技术上应尽量避免与样品或以前交付的货物出现偏差。只有重大偏差才有理由根据 D.1.a) 提出保修要求。生产和交货通常在 DIN 40631 标准允许的偏差范围内进行。
c) 如果是自然损耗、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坏、储存不当或由于合同签订时未书面通知我方的特殊用途造成的缺陷,我方不承担责任。
d) 任何形式的投诉必须在收到货物后 10 天内提出,如果是隐藏缺陷,则在发现后 10 天内提出。除非我方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否则必须将货物退还给我方,运费已付,目的地为 Wuppertal。
e) 次货或批量货物不在保修范围内。

2. 根据我们行业的长期惯例,对我们、我们的代理和辅助人员提出的各种损害赔偿要求,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包括违约责任、积极违约以及根据 §§ 823 et seq.BGB(《德国民法典》)对我方、我方的代理和辅助人员造成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不承担责任。本责任条款也适用于我们通过口头、书面、测试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建议;特别是,客户不得免于自行检查是否适合预期用途。

[E. 履行地、管辖地、其他协定]

1. 因业务关系,特别是我们的交货而产生的所有索赔的履行地和管辖地为伍珀塔尔。该管辖地也适用于与合同关系的成立和有效性有关的争议。根据我们的判断,我们也有权向客户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除外。

2 本公司的条款和条件构成所有协议和报价的基础,下订单或接受交货即被视为对条款和条件的认可。我们可随时对其进行修订。任何与之相反的条款和条件均无效,即使我方未明确表示反对;只有在我方以书面形式对个别条款和条件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和条件才适用。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款和条件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3. 电话或口头协议需要书面确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现状 2002 年 6 月

目标、计划、问题和愿望

联系我们

certoplast Technische
Klebebänder GmbH
Müngstener Straße 10 42285 Wuppertal 德国